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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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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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4条的规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或国外相当学制以上学校相当院、系、科、组、所、学位学程毕业者,或普通考试以上考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者,或初等考试相当类科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普通考试。 參考資料範例:根据该法规定,一个通过了普通考试以上考试相当类科考试的人,就有资格应征公务人员普通考试。例如,某人在国外大学就读并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后,通过了与公务人员相应的考试,就具备了报考公务人员普通考试的资格。
立法沿革 4 版
(0750110 制定)
考試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由考試院補行錄取。
(0841226 全文修正)
應考人得向考選部或辦理試務機關申請複查成績。 前項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考試院訂定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並無法源依據,而對考試成績有疑義,申請複查成績係應考人之應有權利,故特予明定。
(0901206 全文修正)
應考人得向考選部或辦理試務機關申請複查成績。 前項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考試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由考試院補行錄取。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考試院訂定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並無法源依據,而對考試成績有疑義,申請複查成績係應考人之應有權利,故特予明定。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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