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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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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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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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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750110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0841226 全文修正)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款,高資低考部分,予以刪除,以明示不鼓勵;第三款,檢定考試,由於正規學校教育發達,以及補習學校,學力鑑定考試制度完備,檢定考試原有為失學之士開上進之途功能已喪失,予以刪除。第四款低一等級考試及格(即初等考試)不再設年限,以利及格人員循序應試。

(0901206 全文修正)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立法理由比照普通考試及格人員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年限規定,修正為經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始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爰本條配合作文字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750110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0841226 全文修正)

一、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款,高資低考部分,予以刪除,以明示不鼓勵;第三款,檢定考試,由於正規學校教育發達,以及補習學校,學力鑑定考試制度完備,檢定考試原有為失學之士開上進之途功能已喪失,予以刪除。第四款低一等級考試及格(即初等考試)不再設年限,以利及格人員循序應試。

(0901206 全文修正)

比照普通考試及格人員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年限規定,修正為經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始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爰本條配合作文字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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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