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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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