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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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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2. 2.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3. 3.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4. 4.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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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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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750110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或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並就其錄取類、科,在機關服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民選縣(市)長滿六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三年以上,或副總經理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08312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之修正(刪除甲等特種考試),因此予以刪除。

(0841226 全文修正)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修正。   二、為明示不鼓勵高資低考,刪除原具高等及普通考試應考資格,均不列為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之法定應考資格。

(0901206 全文修正)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配合全文修正,修正條次及條文規定內容相關條次。

(0750110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或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並就其錄取類、科,在機關服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民選縣(市)長滿六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三年以上,或副總經理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0831229 刪除)

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之修正(刪除甲等特種考試),因此予以刪除。

(084122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作修正。   二、為明示不鼓勵高資低考,刪除原具高等及普通考試應考資格,均不列為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之法定應考資格。

(09012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配合全文修正,修正條次及條文規定內容相關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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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