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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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