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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2.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3.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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