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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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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2. 2.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3. 3.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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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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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750110 制定)

舉行公務人員考試時,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院認為必要時,得不組織典試委員會,由院派員或交由考選機關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   前項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有關典試事宜,僅於母法中植一法源;至於應否及如何組織典(主)試委員會,以及典試委員會之職權,運作及命題、閱卷等事宜,均由典試法規範之。

(090120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考試方式增訂其他方式,俾符應各類科彈性需求。   三、將有關筆試使用文字原則另增列第二項,並予明確規範,俾期周延。   四、增列第三項,係基於憲法第七條禁止歧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對於母親分娩前後相當期間應受特別保護」,我國於一百年立法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規定,均涉及對於懷孕及生產者應加以保護之人權事項,且人口為國家組成之四大要素之一,少子化問題已構成國安問題,為保護母性精神並鼓勵婦女生育,爰於第三項增列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之規定,以應各項體能測驗之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110 制定)

舉行公務人員考試時,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院認為必要時,得不組織典試委員會,由院派員或交由考選機關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   前項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一、文字修正。   二、有關典試事宜,僅於母法中植一法源;至於應否及如何組織典(主)試委員會,以及典試委員會之職權,運作及命題、閱卷等事宜,均由典試法規範之。

(09012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考試方式增訂其他方式,俾符應各類科彈性需求。   三、將有關筆試使用文字原則另增列第二項,並予明確規範,俾期周延。   四、增列第三項,係基於憲法第七條禁止歧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對於母親分娩前後相當期間應受特別保護」,我國於一百年立法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規定,均涉及對於懷孕及生產者應加以保護之人權事項,且人口為國家組成之四大要素之一,少子化問題已構成國安問題,為保護母性精神並鼓勵婦女生育,爰於第三項增列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之規定,以應各項體能測驗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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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