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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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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
  2. 2.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考、不予錄取、不予訓練或不予發考試及格證書。
  3. 3.體格檢查醫療機構範圍、體格檢查之內容、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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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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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750110 制定)

舉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前,考選部得定期舉行檢定考試。檢定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修正。   二、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可每年合併舉行,或分等(只辦高等、普通或初等考試),分級(高考分為一、二、三級),分科(高普考試按行政、技術科別分別舉行)辦理。換言之,不再剛性規定,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090120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   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考、不予錄取、不予訓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體格檢查醫療機構範圍、體格檢查之內容、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   二、有關體格檢查、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等特殊規定於第一項統一規範,並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六條。   三、第二項有關體格檢查之規定,查現行應考人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口試或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訓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係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及各該考試規則,因其影響應考人權益甚鉅,爰提升至本法規範,俾符法律保留原則。另所稱「不得應考」,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其涵括範圍。

  • 名詞
(0750110 制定)

舉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前,考選部得定期舉行檢定考試。檢定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作修正。   二、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可每年合併舉行,或分等(只辦高等、普通或初等考試),分級(高考分為一、二、三級),分科(高普考試按行政、技術科別分別舉行)辦理。換言之,不再剛性規定,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09012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   二、有關體格檢查、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等特殊規定於第一項統一規範,並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六條。   三、第二項有關體格檢查之規定,查現行應考人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口試或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訓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係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及各該考試規則,因其影響應考人權益甚鉅,爰提升至本法規範,俾符法律保留原則。另所稱「不得應考」,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其涵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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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