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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
  2. 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考、不予錄取、不予訓練或不予發考試及格證書。
  3. 體格檢查醫療機構範圍、體格檢查之內容、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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