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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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 2.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3.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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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來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8 條涉及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的特種考試規則。根據法條內容,這些特種考試規則應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並且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被轉調到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的機關任職。基於這條法則的內容,特定類科的技術人員必須依照特種考試規則進行考試,並且其任用及轉調的相關規定必須嚴格遵守。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法條第 8 條第一項的規定,特定類科的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之技術人員需遵守特種考試規則。例如,某公司的特殊科學研究人員在應考公務人員時,必須依照特種考試規則進行考試。
立法沿革 4 版
(0750110 制定)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方式行之。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0120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立法理由一、按「著作」與「論文」二者之概念不易釐清,為避免爭議,爰將第七種考試方式「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中之「及論文」等字刪除,使「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單純成為一種考試方式。 二、公務人員考試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為求明確,爰本條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高科技或稀少性考試原分二種,一為依第七條辦理之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二為依第八條辦理之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前者僅於八十七年辦理一次(八十七年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其考試類科即經檢討調整,併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至於後者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查現行高科技類科計有高考一級生物科技類科,稀少性類科計有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生藥中藥基原鑑定等類科,因該等類科自辦理以來,均無錄取不足額情形,爰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自創立迄今,從未辦理。 三、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經過公開競爭考試方式,仍無法選拔適當人才,另定考試辦法辦理。此一規定原係參照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訂定,依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員之採用,應以競爭考試行之。但於人事院之規則另有規定之場合,得以競爭考試以外,能證實能力之考試方法行之。」 四、為能有效發揮考試制度功能,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用人機關如有需求,不待前揭要件發生,即可隨時申請辦理考試,另為強化考用配合,未來將積極與相關機關合作,配合國家政策及科技發展,增列高科技、稀少性類科,以因應機關業務需要。 五、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為特種考試,以資明確。
-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法規
- 同行名詞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條次變更。
一、按「著作」與「論文」二者之概念不易釐清,為避免爭議,爰將第七種考試方式「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中之「及論文」等字刪除,使「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單純成為一種考試方式。 二、公務人員考試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為求明確,爰本條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高科技或稀少性考試原分二種,一為依第七條辦理之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二為依第八條辦理之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前者僅於八十七年辦理一次(八十七年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其考試類科即經檢討調整,併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至於後者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查現行高科技類科計有高考一級生物科技類科,稀少性類科計有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生藥中藥基原鑑定等類科,因該等類科自辦理以來,均無錄取不足額情形,爰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自創立迄今,從未辦理。 三、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經過公開競爭考試方式,仍無法選拔適當人才,另定考試辦法辦理。此一規定原係參照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訂定,依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員之採用,應以競爭考試行之。但於人事院之規則另有規定之場合,得以競爭考試以外,能證實能力之考試方法行之。」 四、為能有效發揮考試制度功能,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用人機關如有需求,不待前揭要件發生,即可隨時申請辦理考試,另為強化考用配合,未來將積極與相關機關合作,配合國家政策及科技發展,增列高科技、稀少性類科,以因應機關業務需要。 五、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為特種考試,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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