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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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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4

(0750110 制定)

舉行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

(090120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110 制定)

舉行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文字修正。

(09012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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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