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4 版
(0750110 制定)
舉行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
(090120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110 制定)
舉行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0841226 全文修正)
文字修正。
(09012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