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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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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