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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30029387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第三、四、五、六、十四點及第十三點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主旨
修正「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三點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請查照轉知。
說明
檢附「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一份。
附件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中華民國 71 年 9 月 1 日 (71) 院台人字第 04817 號函發布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 日院台人三字第0930029385 號令修正
一、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人員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平時考核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由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並本公平客觀之態度,對直屬屬員應切實執行考核,對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
三、工作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 辦理業務多寡,是否達到標準。
(二) 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內容是否繁雜。
(三) 能否把握時間,依限完成工作。
(四) 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五) 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從事。
(六) 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七) 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八) 能否聯繫配合,和衷共濟,配合全部業務進展。
(九) 對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力求改進。
(一○) 對工作有無創造及創見。
對於各級法院庭長、法官之工作考核,並應以其當年度辦案成績為主要資料。
四、操行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 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二) 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三) 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四) 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各機關對屬員之操行考核,尤應重視其品德生活之表現;除事涉司法風紀,應逕依本院所頒「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規定處理外,對於下列人員應特別注意查察:
(一) 生活奢侈腐化者。
(二) 言行舉止偏激乖張者。
(三) 忙於外務,不能專心奉公者。
(四) 個人社交活動頻繁者。
(五) 與素行不良,背景複雜人士交往者。
(六) 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七) 誣控濫告,常滋事端者。
五、學識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 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二) 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別是非,分析因果。
(三) 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六、才能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 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二) 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三) 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
七、各級主管辦理屬員之平時考核,應隨時將其優劣事蹟,詳實紀錄於考核表,定期呈上級主管核閱。
上級主管核閱所屬主管之考核表,如發現有考核不妥適者,得逕予更正之。
八、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年終考績及遷調、獎懲之依據。
九、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平時對屬員之考核,遇有重大優劣事蹟,認應予獎勵或懲處者,應即依有關法令處理。
十、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平時對屬員之平時考核,其能認真執行著有績效者,應從優獎勵。其因疏於考核或考核不實,而導致不良後果者,亦應從嚴懲處。
十一、各機關對所屬機關人員之平時考核執行情形,應派員抽查,並將抽查結果,作為各該機關首長及主管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二、平時考核資料,如受考績人調離本機關或本單位時,應密送新職機關首長或主管參考。
因業務需要調其他機關或單位服務 (辦事) 者,由該服務機關首長或主管負責考核,並於辦理年終考績前,將平時考核資料,檢送其所屬機關或單位參考。
十三、平時考核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其格式如附件,更換之平時考核資料由人事單位密存。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