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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 筆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司法院 (下稱本院) 為維護優良司法風紀,提高司法威信,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各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及檢舉電話,接受民眾、員工檢舉,凡以真實姓名、住址或本人親自檢舉者,即展開查證,經查屬實者,對檢舉人給予獎勵,並予保密。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人民具名陳訴、輿論批評或民意機關反映涉及司法風紀者,即予查證,其處理程序,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本院於實施各項視導時,應特別注意查察,如發現涉及司法風紀者,應報請查處。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 政風機構應加強政風資料之蒐集,如發現有破壞優良風紀跡象,即報告首長,並即納入管制,追蹤考核查辦。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 對於所屬人員,其違法貪污有據者,一律依法嚴究。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 司法人員涉嫌刑事,縱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仍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 辦理訴訟審判或非訟事件之司法人員,如有破壞優良風紀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7 條預覽 ↗
十七 各級主管 (官) 對所屬重大破壞優良司法風紀行為,未能事先防範者,應負監督不週責任。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8 條預覽 ↗
十八 各級主管 (官) 對所屬明知破壞優良司法風紀行為,如有庇護或處理不當者,應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責任。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9 條預覽 ↗
十九 為維護律師榮譽,對於涉及司法風紀之律師,依法嚴加追究。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21 條預覽 ↗
二十一 本院於業務視導時,檢查各機關執行本實施要點之資料及其績效,作為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及機關年度考成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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