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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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司法人員涉嫌刑事,縱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仍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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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人員涉嫌刑事,即使經過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仍然應追究其行政責任。這條法規強調了司法人員的嚴肅性和責任性,即使在刑事事件中被宣告無罪,他們仍然可能承擔行政責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司法的專注性和公正性,並確保司法人員以更高的標準來履行職責。 針對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根據這項實施要點,司法人員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即使最終判決確定無罪,仍然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司法的廉潔和專業性,並維護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法官涉嫌貪污罪被起訴,在經過審判後被判無罪,根據這項法規,該法官仍然可能面臨行政處分,例如停職或調職。司法機構將根據具體情況聽證,進行相關調查,以確定法官是否違反了職業道德或行為規範,並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這樣的措施旨在維護司法機構的形象和公信力,並確保法官始終以最高的道德標準和專業操守履行職責。
- 法人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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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