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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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各級主管 (官) 對所屬明知破壞優良司法風紀行為,如有庇護或處理不當者,應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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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18條的內容,各級主管(官)對明知有破壞優良司法風紀行為的人,如果庇護或處理不當,應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責任。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責任對破壞優良司法風紀的行為進行追究,並對庇護或處理不當者負有相應的責任。具體追究的方式可以是刑事罪責或行政處分,具體的處理方式取決於情況的嚴重程度。提供這一條法規作為參考的經典案例並不明確,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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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