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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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各級主管 (官) 對所屬重大破壞優良司法風紀行為,未能事先防範者,應負監督不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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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17 條規定,指出各級主管(官)對於所屬發生重大破壞優良司法風紀行為,若事前未能有效防範,則應負有監督不週責任。 參考資料中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解釋以提供更具體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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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