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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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院於實施各項視導時,應特別注意查察,如發現涉及司法風紀者,應報請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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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項規定是指在司法院進行各項監督工作時,應特別注意查察,如果發現有涉及司法風紀的情況,應報請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和處理。這一規定旨在維護良好的司法風紀,保證司法機關的正常運作和公正裁判。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人涉嫌有違反司法法規或道德準則的行為,司法院應該立即處理並報請相關單位進行查處。然而,具體的處理方式和報請查處的程序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機構內部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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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