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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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政風機構應加強政風資料之蒐集,如發現有破壞優良風紀跡象,即報告首長,並即納入管制,追蹤考核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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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司法優良風紀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政風機構應該加強對政風資料的蒐集,如果發現有破壞優良風紀的跡象,應立即向首長報告,並將其納入管制範圍,進行追蹤、考核和處理。這項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司法系統的優良風紀,並加強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的監控和控制。根據要點的內容,政風機構在發現破壞優良風紀的情況下,應立即報告給首長,並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處理,以確保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和公正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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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