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 人民具名陳訴、輿論批評或民意機關反映涉及司法風紀者,即予查證,其處理程序,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11條提到了人民具名陳訴、輿論批評或民意機關反映涉及司法風紀的情況。根據此條款,當這些情況發生時,應立即進行查證,並按照「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程序進行處理。 資料參考: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最新修訂日期: 2021/11/30)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