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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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及檢舉電話,接受民眾、員工檢舉,凡以真實姓名、住址或本人親自檢舉者,即展開查證,經查屬實者,對檢舉人給予獎勵,並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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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10條,各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及檢舉電話,接受民眾、員工檢舉。凡以真實姓名、住址或本人親自檢舉者,即展開查證。如果經查屬實,對檢舉人給予獎勵並予以保密。這條要點的目的在鼓勵民眾和員工舉報真實的不法行為,保護檢舉人的身份,並確保相關機關認真查核舉報的真實性。該條要點的頒佈讓民眾和員工有一個可以投訴和舉報的管道,並提供獎勵和保密的措施,以增加舉報的人數和提升社會秩序。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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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