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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500230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96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主旨

檢送「96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1 份,請 查照。

附件

96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8 日院台人三字第 0950023031 號函訂定發布一、目的:為增進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業務知能,以應司法業務之需,特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訂定本計畫。

二、選送名額:依參加甄試人員成績符合標準人數;惟各機關選送人數不得超過機關編制員額百分之三;法官人數亦不得超過機關法官編制員額百分之三,不足 1 人以 1 人計。

三、期限:

(一)國內進修:進修期間為 2 年,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2個月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且至多為 1 年。進修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外進修:進修期間為 1 年,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2個月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且至多為 1 年。

四、對象及條件: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3 點所訂資格條件者。

五、作業程序:

(一)項目審定:由本院函詢本院所屬各機關提供建議進修題目後,經各業務廳依據當前司法革新業務發展需要,加以審酌後訂定,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二)資格審查: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本院審查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3 點所訂資格條件者,得應甄試,不符資格者,逕予駁回。

(三)甄試:

1.國內進修:

(1)專業知識口試:邀請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組成口試委員審查會,就報名人員進修計畫、專業知識等進行口試。另參加甄試人員應提供進修計畫(進修計畫格式如附表)供口試委員參酌。

(2)自行前往國內各專科以上學校報名(不包含在職專班、學分班),經錄取後報送本院審核。

2.國外進修:分為前往國家語言能力測驗及專業知識口試。

(1)語言能力測驗:由本院統一送請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施測。筆試測驗成績平均未達 60 分或口試成績未達 S-2+ 以上者,不得參加專業知識口試。

(2)專業知識口試:將邀請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組成口試委員審查會,就報名人員進修計畫、專業知識等進行口試。另參加甄試人員應提供進修計畫(進修計畫格式如附表)供口試委員參酌。

(四)核定:甄試人員成績彙總後,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並送請院長核定。

六、錄取標準:

(一)國內進修:專業知識口試,各委員評定分數均須達 60 分以上,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 70 分。

(二)國外進修:

1.語言能力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 60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

2.專業知識口試:各委員評定分數均須達 60 分以上,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 70 分。

七、進修人員權利義務,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八、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 9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入學或進修應備程序,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 3 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九、出國進修人員回國後,如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調派出國人員至本院服務相當於出國進修之期間。

十、依本計畫核定進修期間,得支領原薪俸總額。

十一、經選送進修人員須於進修期滿後 3 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5 年內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研究暨考察。因故未能依限完成進修計畫者亦同。

十二、候補及試署法官經選送進修者,仍應於候補及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考查,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及試署期間。

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人三字第 09500230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要旨:「96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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