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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定位5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 條預覽 ↗
一、目的:為增進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業務知能,以應司法業務之需,特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訂定本計畫。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0 條預覽 ↗
十、依本計畫核定進修期間,得支領原薪俸總額。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1 條預覽 ↗
十一、經選送進修人員須於進修期滿後 3 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5 年內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研究暨考察。因故未能依限完成進修計畫者…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2 條預覽 ↗
十二、候補及試署法官經選送進修者,仍應於候補及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考查,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及試署期間。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3 條預覽 ↗
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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