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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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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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13條的規定,如果本計畫未涉及的事項,可以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參考資料和範例需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這些法律法規的相關解釋文件和指引。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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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