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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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候補及試署法官經選送進修者,仍應於候補及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考查,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及試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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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2條的規定,被選送進修的候補和試署法官必須在候補和試署期限內進行服務成績考查,不能以缺乏辦案書類等理由要求延長候補和試署期間。這意味著在候補和試署期間內,他們需要持續進行服務,並提交有關他們辦案表現的相關文件作為考評依據。如果他們無法提交所需要的文件,他們可能無法延長候補和試署期限。 例如,如果一個被選送進修的候補法官在這段期間內未能提供任何辦案書類,那麼他可能被要求在原定的候補和試署期限內完成服務成績考查,並正式就任法官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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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