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增進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業務知能,以應司法業務之需,特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訂定本計畫。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10.18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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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送名額:依參加甄試人員成績符合標準人數;惟各機關選送人數不得超過機關編制員額百分之三;法官人數亦不得超過機關法官編制員額百分之三,不足 1 人以 1 人計。
三、期限:
(一)國內進修:進修期間為 2 年,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2
個月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且至多為 1 年。進修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外進修:進修期間為 1 年,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2
個月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且至多為 1 年。
四、對象及條件: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3 點所訂資格條件者。
五、作業程序:
(一)項目審定:由本院函詢本院所屬各機關提供建議進修題目後,經各業務廳依據當前司法革新業務發展需要,加以審酌後訂定,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二)資格審查: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本院審查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3 點所訂資格條件者,得應甄試,不符資格者,逕予駁回。
(三)甄試:
1.國內進修:
(1)專業知識口試:邀請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組成口試委員審查會,就報名人員進修計畫、專業知識等進行口試。另參加甄試人員應提供進修計畫(進修計畫格式如附表)供口試委員參酌。
(2)自行前往國內各專科以上學校報名(不包含在職專班、學分班),經錄取後報送本院審核。
2.國外進修:分為前往國家語言能力測驗及專業知識口試。
(1)語言能力測驗:由本院統一送請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施測。筆試測驗成績平均未達 60 分或口試成績未達 S-2+ 以上者,不得參加專業知識口試。
(2)專業知識口試:將邀請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組成口試委員審查會,就報名人員進修計畫、專業知識等進行口試。另參加甄試人員應提供進修計畫(進修計畫格式如附表)供口試委員參酌。
(四)核定:甄試人員成績彙總後,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並送請院長核定。
六、錄取標準:
(一)國內進修:專業知識口試,各委員評定分數均須達 60 分以上,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 70 分。
(二)國外進修:
1.語言能力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 60
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
2.專業知識口試:各委員評定分數均須達 60 分以上,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 70 分。
七、進修人員權利義務,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八、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 9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入學或進修應備程序,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 3 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九、出國進修人員回國後,如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調派出國人員至本院服務相當於出國進修之期間。
十、依本計畫核定進修期間,得支領原薪俸總額。
十一、經選送進修人員須於進修期滿後 3 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5 年內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研究暨考察。因故未能依限完成進修計畫者亦同。
十二、候補及試署法官經選送進修者,仍應於候補及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考查,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及試署期間。
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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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10.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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