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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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 9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入學或進修應備程序,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 3 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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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的第8條,被核定錄取進修的人員必須在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入學或進修應備程序。如果逾期未完成,將被視為放棄進修資格並註銷其資格。此外,在之後的3年內,該人員不得再次申請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求被選送進修的人員按時完成入學或進修應備程序,以確保他們能夠順利進行進修計畫。如果有人未能在规定時間内完成,可能会影响后续計畫的进行。這样的規定也可避免人員被保留資格卻無法正常進行進修計畫的情況发生。 例如,如果一位被選送進修的人員在96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完成入學或進修應備程序,並且未提出任何延期的理由或申請。那麼,根據這個規定,該人員的資格將被註銷,並且在接下來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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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