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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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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國進修人員回國後,如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調派出國人員至本院服務相當於出國進修之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9條的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回國後,如果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可以調派其他人員暫時出國服務,並且派出人員的期間應該相當於他們出國進修的期間。 參考資料: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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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9 條規定:「九、出國進修人員回國後,如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調派出國人員至本院服務相當於出國進修之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