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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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國進修人員回國後,如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調派出國人員至本院服務相當於出國進修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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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9條的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回國後,如果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可以調派其他人員暫時出國服務,並且派出人員的期間應該相當於他們出國進修的期間。 參考資料: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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