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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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計畫核定進修期間,得支領原薪俸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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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10條,進修期間,可以繼續支領原薪俸總額。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沒有提供。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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