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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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選送進修人員須於進修期滿後 3 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5 年內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研究暨考察。因故未能依限完成進修計畫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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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1條》,選送進修人員需要在進修期滿后的3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報告,則在之後的5年內不得申請公假進行國內外進修、研究或考察。同樣地,如果由於特殊情況未能按時完成進修計劃,亦適用相同的限制。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這個具體的條文與案例之間是否存在100%的相關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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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