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錄取標準: (一)國內進修:專業知識口試,各委員評定分數均須達 60 分以上,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 70 分。 (二)國外進修: 1.語言能力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 60 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 2.專業知識口試:各委員評定分數均須達 60 分以上,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 70 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以上資料及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6條,以下是對該法規進行逐條釋義的結果: 六、錄取標準: (一)國內進修:根據該條款,國內進修的錄取標準為專業知識口試,各委員對應考人的評定分數均需達到60分以上,並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70分。 (二)國外進修: 1. 語言能力測驗:根據該條款,國外進修的語言能力測驗分為聽力、用法、字彙和閱讀四個部分。其平均分數不得低於60分,且口試須達到S-2+以上。 2. 專業知識口試:根據該條款,國外進修的專業知識口試的錄取標準為各委員對應考人的評定分數均需達到60分以上,並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70分。 資料來源: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6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