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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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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 (一)項目審定:由本院函詢本院所屬各機關提供建議進修題目後,經各業務廳依據當前司法革新業務發展需要,加以審酌後訂定,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二)資格審查: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本院審查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3 點所訂資格條件者,得應甄試,不符資格者,逕予駁回。 (三)甄試: 1.國內進修: (1)專業知識口試:邀請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組成口試委員審查會,就報名人員進修計畫、專業知識等進行口試。另參加甄試人員應提供進修計畫(進修計畫格式如附表)供口試委員參酌。 (2)自行前往國內各專科以上學校報名(不包含在職專班、學分班),經錄取後報送本院審。 2.國外進修:分為前往國家語言能力測驗及專業知識口試。 (1)語言能力測驗:由本院統一送請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施測。筆試測驗成績平均未達 60 分或口試成績未達 S-2+ 以上者,不得參加專業知識口試。 (2)專業知識口試:將邀請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組成口試委員審查會,就報名人員進修計畫、專業知識等進行口試。另參加甄試人員應提供進修計畫(進修計畫格式如附表)供口試委員參酌。 (四)核定:甄試人員成績彙總後,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並送請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5條的具體規定,該項規定了該計畫的操作程序: (一)項目審定:由司法院函詢所屬各機關提供進修題目的建議,各業務廳根據當前司法革新業務發展需求進行審議,並經由院長核定後實施。 (二)資格審查: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的人員需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3點所訂的資格條件,並經由司法院審查,符合資格者可參加甄試,不符合資格者則被駁回。 (三)甄試: 1. 國內進修: (1)專業知識口試:由司法院各廳的廳長或副廳長組成口試委員會,對報名人員的進修計畫和專業知識進行口試評估。參加甄試的人員需提交進修計畫供口試委員參考。 (2)自行前往國內各專科以上學校報名(不包括在職專班、學分班),錄取後再報送司法院審核。 2. 國外進修: (1)語言能力測驗:由司法院統一委託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進行測試。筆試成績平均未達60分或口試成績未達S-2+以上者,不得參加專業知識口試。 (2)專業知識口試:將邀請司法院各廳的廳長或副廳長組成口試委員會,對報名人員的進修計畫和專業知識進行口試評估。參加甄試的人員需提交進修計畫供口試委員參考。 (四)核定:甄試人員成績經彙總後,提交給司法院甄審委員會審議,再經由院長核定。 作為該計畫的教授,我們可以參考以下相關資料: - 司法院所屬機關提供的進修題目建議。 -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 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的語言能力測驗評分標準及相關報告。 - 甄試委員會審議的相關文件及意見。 - 參加甄試人員的進修計畫。 藉由參考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確切了解該計畫的審查及核定程序,並進行對甄試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口試評估。

  • 審定名詞
  • 審酌名詞
  • 核定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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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5 條規定:「五、作業程序: (一)項目審定:由本院函詢本院所屬各機關提供建議進修題目後,經各業務廳依據當前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