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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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象及條件: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3 點所訂資格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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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4條的規定,該計畫的對象及條件是指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3點所訂的資格條件者。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3點的資格條件,包括: 1. 受聘於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的職員; 2. 符合進行國內外進修、研究或考察的需求; 3. 有進修、研究或考察計畫的需求; 4. 進修、研究或考察計畫得提升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業務發展或提升工作能力。 例如,某位法院的職員符合以上資格條件,並且有一項進修計畫,該計畫旨在提升其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優化法院的業務運作。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4條的規定,該職員是符合該計畫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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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