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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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限: (一)國內進修:進修期間為 2 年,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2 個月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且至多為 1 年。進修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外進修:進修期間為 1 年,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2 個月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且至多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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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第3條的規定,關於進修期限有以下規定: 一、國內進修:進修期間為2年。進修人員若需要延長進修期間,在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可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但最多僅能延長1年。值得注意的是,在寒暑假期間,進修人員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如果因進修研究的需要,經本院核准者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國外進修:進修期間為1年。進修人員若需要延長進修期間,在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可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但最多僅能延長1年。 根據上述法規,在國內進修的情況下,進修人員最多可申請1年的延長期限,而在國外進修的情況下,進修人員最多僅能延長1年。例如,如果某位進修人員計劃在台灣某大學進修2年,並希望延長進修期限1年,那麼根據這項法規,進修人員可以在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向本院申請留職停薪,但最多只能延長1年,因此,這位進修人員的進修期間將總共為3年。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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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