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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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送名額:依參加甄試人員成績符合標準人數;惟各機關選送人數不得超過機關編制員額百分之三;法官人數亦不得超過機關法官編制員額百分之三,不足 1 人以 1 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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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的第2條,選送名額的數量是根據參加甄試人員成績符合標準的人數而定。然而,各機關選送的人數不能超過該機關編制員額的百分之三。對於法官人數也有限制,不得超過該機關法官編制員額的百分之三,若不足1人則視為1人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的編制員額為100人,根據該條規定,該機關在選送進修名額上的上限為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即3人。如果機關的法官編制員額為50人,則在選送法官進修名額上的上限也是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即1人。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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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