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內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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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增進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業務知能,以應司法業務之需,特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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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提升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的專業能力,以滿足司法業務的需求。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的規定,來制定該實施計畫。 (Example)根據這條條款,司法院可以選送現職人員到國內或國外進行進修、研究或考察等活動,以提升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例如,可以選送法官前往其他國家參觀學習其司法制度,或者選送執行官參加國內外的培訓課程,以提高他們在司法業務上的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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