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6.19
刑事妥速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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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為達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增加適當之司法人力,建立便於國民利用律師之體制及環境。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第五條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第五項之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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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妥速審判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6.1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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