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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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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院就
被告
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
集中審理
。
審判中之
延長羈押
,如所犯
最重本刑
為
死刑
、
無期徒刑
或逾
有期徒刑
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
羈押
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
撤銷羈押
,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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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76830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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