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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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76830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108條2項&§108條7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