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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2.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3.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4.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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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76830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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