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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5 條

  1. 1.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2. 2.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3. 3.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4. 4.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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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這表示法院在處理在押被告的案件時應給予優先處理,並且密集集中進行審理,以便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審理程序。 2.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根據這項規定,在審判中對於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超過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的情形,第一審和第二審最多可延長羈押六次,第三審最多延長羈押一次。 3.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這項規定指出,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總計不得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情況下,被告視為撤銷羈押,法院必須將被告釋放。 4.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這項規定表明,如果羈押期間已經結束,但對於被告的判決尚未確定,則必須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當釋放被告。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和相關案例的內容,可以推斷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告的權益,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和迅速進行。這些規定旨在限制羈押期間,避免被告因重複審判而被無限期羈押,同時也促進審判的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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