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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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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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4條,法院在執行準備程序時,應該確實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旦準備程序結束,法院應盡快進行集中審理,以確保案件能夠迅速審理完畢。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將刑事案件審理的時間縮短,以確保快速的審判過程。這條法規要求法院在準備程序結束後迅速行動,進行集中審理,以利於案件的妥適迅速審理。 這項法律具有相關參考案例,例如一個案例,訴訟程序的延宕往往會對被告人產生不利影響。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等待審判結果可能會導致財產損失、身心壓力和社會聲譽的損害。因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刑事案件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解決,對被告人和其他相關方面有利。
立法沿革 1 版
(0990423 制定)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立法理由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若能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準備程序之規定,將可活化審判程序,有效妥速審結案件,爰於本條明定其旨。至於未行準備程序之案件,仍應儘速行集中審理,乃自明之理。此外,準備程序及集中審理應行之事項,另於第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訴訟規則中詳細規定之。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集中審理名詞
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若能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準備程序之規定,將可活化審判程序,有效妥速審結案件,爰於本條明定其旨。至於未行準備程序之案件,仍應儘速行集中審理,乃自明之理。此外,準備程序及集中審理應行之事項,另於第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訴訟規則中詳細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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