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4 條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4條,法院在執行準備程序時,應該確實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旦準備程序結束,法院應盡快進行集中審理,以確保案件能夠迅速審理完畢。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將刑事案件審理的時間縮短,以確保快速的審判過程。這條法規要求法院在準備程序結束後迅速行動,進行集中審理,以利於案件的妥適迅速審理。 這項法律具有相關參考案例,例如一個案例,訴訟程序的延宕往往會對被告人產生不利影響。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等待審判結果可能會導致財產損失、身心壓力和社會聲譽的損害。因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刑事案件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解決,對被告人和其他相關方面有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