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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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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4條,法院在執行準備程序時,應該確實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旦準備程序結束,法院應盡快進行集中審理,以確保案件能夠迅速審理完畢。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將刑事案件審理的時間縮短,以確保快速的審判過程。這條法規要求法院在準備程序結束後迅速行動,進行集中審理,以利於案件的妥適迅速審理。 這項法律具有相關參考案例,例如一個案例,訴訟程序的延宕往往會對被告人產生不利影響。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等待審判結果可能會導致財產損失、身心壓力和社會聲譽的損害。因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刑事案件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解決,對被告人和其他相關方面有利。

立法沿革 1

(0990423 制定)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立法理由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若能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準備程序之規定,將可活化審判程序,有效妥速審結案件,爰於本條明定其旨。至於未行準備程序之案件,仍應儘速行集中審理,乃自明之理。此外,準備程序及集中審理應行之事項,另於第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訴訟規則中詳細規定之。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集中審理名詞
(0990423 制定)

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若能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準備程序之規定,將可活化審判程序,有效妥速審結案件,爰於本條明定其旨。至於未行準備程序之案件,仍應儘速行集中審理,乃自明之理。此外,準備程序及集中審理應行之事項,另於第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訴訟規則中詳細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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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4 條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