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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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在行使訴訟程序上的權利時應遵守誠信原則,並且不得濫用權利或無故拖延。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或其他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任意濫用他們的權力,或者故意延遲審判的進程。這條法規的制定旨在確保審判能夠妥善而迅速地結束。 具體案例參考資料較難找到,這種法規往往是通用的原則性條款,具體如何應用需要根據審判的具體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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