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在行使訴訟程序上的權利時應遵守誠信原則,並且不得濫用權利或無故拖延。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或其他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任意濫用他們的權力,或者故意延遲審判的進程。這條法規的制定旨在確保審判能夠妥善而迅速地結束。 具體案例參考資料較難找到,這種法規往往是通用的原則性條款,具體如何應用需要根據審判的具體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90423 制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
立法理由一、為達成妥速審判之目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為訴訟行為者,均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藉故拖延,始克盡其功,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明定之。 二、本條所稱誠信原則,舉例而言:被告雖有權保持沈默,但不得欺瞞法院,騙使法院實施不必要之訴訟程序等是。至所稱「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如告訴代理人、被告輔佐人是。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一、為達成妥速審判之目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為訴訟行為者,均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藉故拖延,始克盡其功,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明定之。 二、本條所稱誠信原則,舉例而言:被告雖有權保持沈默,但不得欺瞞法院,騙使法院實施不必要之訴訟程序等是。至所稱「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如告訴代理人、被告輔佐人是。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