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6 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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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如果他們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確定被告有罪,或者證明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則應遵循無罪推定原則。這條法規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修正條文,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92年臺上字第128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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