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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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如果他們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確定被告有罪,或者證明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則應遵循無罪推定原則。這條法規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修正條文,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92年臺上字第128號。
立法沿革 1 版
(0990423 制定)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立法理由一、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此乃刑事訴訟無罪推定之基本原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亦有相似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一再闡述無罪推定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明定無罪推定之旨,並就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基礎。刑事審判實務上,亦奉無罪推定原則為基本原則,爰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將判例意旨明文化,以具體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符合國際司法人權的標準。 二、本條係將判例意旨明文化,用以宣示無罪推定原則之重要性。法院於審理具體案件時,若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應爰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為判決之根據,附此敘明。
- 起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實質舉證責任名詞
- 被告名詞
- 無罪推定原則名詞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此乃刑事訴訟無罪推定之基本原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亦有相似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一再闡述無罪推定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明定無罪推定之旨,並就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基礎。刑事審判實務上,亦奉無罪推定原則為基本原則,爰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將判例意旨明文化,以具體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符合國際司法人權的標準。 二、本條係將判例意旨明文化,用以宣示無罪推定原則之重要性。法院於審理具體案件時,若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應爰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為判決之根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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