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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7 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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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三款。第一款規定,如果一個案件從第一審繫屬日起已經超過八年仍未能確定判決,除非該案件應該被判定為無罪,否則法院應依職權或根據被告的聲請,審酌以下事項:一、訴訟程序的延滯是否是由於被告所導致的。二、案件在法律和事實上的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間的平衡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的事項。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迅速審判權利受到侵害,且情節重大,並認為有必要給予適當的救濟,則應減輕被告的刑罰。 根據附上的參考資料中的條文和範例,可以理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法條,案件的繫屬期是從第一審開始算起,而且包括了各審級法院,並且在進一步審判的過程中所經歷的時間也可以算在內。 2. 按照第一項規定,法院應該審酌判定訴訟程序延滯是否是由被告所導致的。這意味著如果被告因為某些原因(例如逃亡或阻撓訴訟)而導致案件延遲,則法院可以依法減輕被告的刑罰。另外,這一規定也強調了被告是否否認犯罪行為不應被視為造成案件延遲的原因。 3. 第二項規定法院應該考慮案件在法律和事實上的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間的平衡關係。這意味著如果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問題很複雜,並且與案件的訴訟程序延滯存在一定的平衡關係,則法院可以依法減輕被告的刑罰。 4. 第三項規定,法院還應考慮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的事項。這意味著法院可以根據特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減輕被告的刑罰。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範例,有一個案件從第一審開始已經超過八年未能判決確定。根據法條的規定,法院應該審酌案件的訴訟程序延滯是否是由被告所導致的。如果案件的延遲不是因為被告的原因,法院應該減輕被告的刑罰。同時,在決定是否減輕刑罰時,法院還應考慮案件在法律和事實上的複雜程度以及訴訟程序延滯之間的平衡關係。此外,法院還應考慮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的事項。因此,這個例子顯示了法院應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進行減輕刑罰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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