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8 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如果一個案件從第一審繫屬日開始已超過六年,並且在經過最高法院發回後的第三次復審中,第二審法院仍然維持第一審所判無罪,或者在更審中也判無罪,那麼檢察官或自訴人是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 具體範例可以是一個案件從第一審開始進行超過六年,之後經過最高法院的三次發回後,第二審法院進行了更審並維持了第一審的無罪判決。根據這種情況,檢察官或自訴人是不能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