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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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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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