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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10 條

前二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間內、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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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0條,如果前二條案件在該法實施前已經在第二審法院判決,並且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經送到最高法院,則這些案件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例子是:如果一個案件在刑事妥速審判法實施前已經在第二審法院判決,並在得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則該案件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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