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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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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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1條,當法院需要相關機關的配合來迅速進行審理時,相關機關應優先並儘速提供所需的配合。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可以順利進行審判,而相關機關的配合是必要的。相關機關可以是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法醫機構等,他們提供的相關資訊和證據可能對案件審理非常重要。這樣的配合使得審理程序更加迅速且有效。例如,在一個謀殺案中,法院可能需要法醫鑑定機構提供相關的解剖報告和醫學證據以支持審判的進行。法院根據這條法規,可以要求相關機構優先並儘快提供所需要的證據和資訊,以確保案件可以迅速進行審理。
立法沿革 1 版
(0990423 制定)
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立法理由法院審理案件,時有需其他機關配合者,例如:鑑定或調取相關文書紀錄等,如相關機關未能積極配合,必將造成案件之延宕,為達到妥速審結之目的,相關機關自應優先儘速配合,爰於本條明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423 制定)
法院審理案件,時有需其他機關配合者,例如:鑑定或調取相關文書紀錄等,如相關機關未能積極配合,必將造成案件之延宕,為達到妥速審結之目的,相關機關自應優先儘速配合,爰於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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