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12 條
為達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增加適當之司法人力,建立便於國民利用律師之體制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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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2條,為了實現妥速審判並保障人權,國家應該建立有效率的訴訟制度,增加合適的司法人力,建立容易讓國民使用律師的體制和環境。 根據《刑事訴訟法草案說明》第524頁,之所以有該條款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在進行速審時需要有足夠的司法人力來處理案件,並提供國民便利地使用律師的機會。在法官數量有限的情況下,適度地增加其他司法人力,如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等,可以提高審判的效率並減少訴訟延宕。 舉例來說,根據《律師法》第34條,律師有義務為需要法律協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務。因此,如果國家建立了便利的律師制度,提供更多的律師,人民可以更容易地獲得法律協助,從而增加適當的司法人力並加速審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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