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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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 2.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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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根據這條法規,刑事妥速審判法适用于施行前已经提交给法院的案件。也就是说,即使某案件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前已经进展到法院阶段,该法仍然适用于该案件。 範例:假设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前已提交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在该法施行后继续进行裁決或审判。根据第13條,刑事妥速審判法适用于该案件,法院需要根据该法的規定來審理和处理该案件。 2.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根據這條法規,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在施行前,法院延長被告的羈押不受影響。 範例:假设在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在審判中被法院延長羈押。施行刑事妥速審判法后,该被告仍然需要根据之前法院的延長羈押决定继续羈押。 以上是我對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3條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来支持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90423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一、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本程序從新之原則,亦應一併適用本法。 二、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延長羈押之規定施行前,被告已經法院延長羈押者,係基於當時有效法律所為,其效力自不受影響,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之。惟應注意者,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該項規定生效施行時,被告在押案件均適用之,亦即在押被告前經法院依當時有效法律延長羈押之效力不受影響,若在押被告最後一次延長羈押之裁定係於羈押累記滿八年後始延長羈押期滿,則該最後一次延長羈押仍屬有效,法院應依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該次延長羈押期滿後釋放被告。
- 繫屬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5 條條文
一、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本程序從新之原則,亦應一併適用本法。 二、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延長羈押之規定施行前,被告已經法院延長羈押者,係基於當時有效法律所為,其效力自不受影響,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之。惟應注意者,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該項規定生效施行時,被告在押案件均適用之,亦即在押被告前經法院依當時有效法律延長羈押之效力不受影響,若在押被告最後一次延長羈押之裁定係於羈押累記滿八年後始延長羈押期滿,則該最後一次延長羈押仍屬有效,法院應依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該次延長羈押期滿後釋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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