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13 條
- 1.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 2.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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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根據這條法規,刑事妥速審判法适用于施行前已经提交给法院的案件。也就是说,即使某案件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前已经进展到法院阶段,该法仍然适用于该案件。 範例:假设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前已提交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在该法施行后继续进行裁決或审判。根据第13條,刑事妥速審判法适用于该案件,法院需要根据该法的規定來審理和处理该案件。 2.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根據這條法規,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在施行前,法院延長被告的羈押不受影響。 範例:假设在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在審判中被法院延長羈押。施行刑事妥速審判法后,该被告仍然需要根据之前法院的延長羈押决定继续羈押。 以上是我對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3條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来支持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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