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14 條
- 1.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第五條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第五項之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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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4條的規定,該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的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同時,根據該修正法中刪除的第五條第五項,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此外,還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自刑事妥速審判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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