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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50023233 號
要旨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修正
主旨
檢送「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修正後全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於本要點修正前業已申請進修或考察,尚在執行中者,得依修正前要點第五點,提交證明文件。
附件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89 年 7 月 25 日
(八九)院台人三字第 17978 號令發布90 年 3 月 9 日
(九十)院台人三字第 06091 號令修正發布91 年 4 月 1 日
(九一)院台人三字第 7436 號令修正發布95 年 10 月 20 日院台人三字第0950008234 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鼓勵法官在職進修或考察,隨時充實審判所需知識,並提供法官多元化進修管道,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法官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得提出計畫簽由院長核准後,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
(一)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其辦理案件或事務,未經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應為自律之處置者。
(二)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或懲戒者。
(三)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未曾因帶職帶薪進修、考察、參與講習或研討會等事由,停止分案逾二十日以上者。
三、法官依本要點申請進修或考察,每年不得逾二十日,同一法院同時進修或考察之人數不得逾該法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十分之一,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四、法官依本要點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者,限於在國內外從事下列活動:
(一)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單位或經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機構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討會、講習會、座談會或其他類似之會議。
(二)至大學院校或研究所進修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課程。
(三)至政府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公、私團體或機構,就與司法業務有關之事項為實地考察。
(四)於各大學、學院、系、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書籍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度之雜誌、書籍,發表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論文,其字數達三千字以上者。
五、法官於從事第四點之活動後,除應提出進修及考察之心得報告外,尚須繳交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之內容如下:
(一)從事第四點第一款活動者:實際參與之研討會、講習會等之全部出席證明或認證學習時數。
(二)從事第四點第二款活動者:已取得二學分以上或於二學分以上之課程實際上課一學期以上。
(三)從事第四點第三款活動者:實際考察行程或邀請函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從事第四點第四款活動者:已發表之論文。
六、第五點各款之證明文件及心得報告,應提經各法院法官會議審核,經審核無誤後,交各法院人事單位保管三年,備上級監督法院或司法院隨時查考。
七、未依第五點提出證明文件及心得報告,或經各法院法官會議審核有申請不實之情形者,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進修及考察。
八、依本要點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期間,一律給予公假。
九、原申請核准進修人員,須自申請日起屆滿一年之次日起,始得重新申請。
十、原申請核准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繼續有效,並計入新職機關之限額。
調辦事人員之申請及審核事宜,由調辦事機關處理,調辦事之前,經原服務機關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繼續有效,並計入調辦事機關之限額。
十一、依本要點核准給予公假者,如需使用該假出國,事先應簽報服務法院院長核准後,始得出國。且依本要點申請公假者,應以從事第四點進修、考察活動為限,如有名實不符之情形,經查屬實者,按其情節,分別予以議處。
十二、依本要點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之幕僚作業由各法院人事單位負責。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司法院得隨時補充之;另各法院得視其業務性質自訂相關審核注意事項,並提交法官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