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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60021969 號
要旨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修正部分規定
主旨
修正「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檢附修正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及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5)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司法周刊社(請刊登)(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中華民國 71.7.8(71)院台人字第 03693 號函發布中華民國 77.4.7(77)院台人字第 02628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79.3.14(79)院台人字第 02251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79.7.10(79)院台人字第 04257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80.8.5(80)院台人字第 0593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80.12.30(80)院台人字第 09211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86.9.26(86)院台人二字第 21607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87.2.21(87)院台人二字第 04189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87.10.14(87)院台人二字第 23419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88.12.14(88)院台人三字第 31982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0.10.17(90)院台人三字第 25396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1.7.18(91)院台人三字第 18775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2.5.20(92)院台人三字第 13269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3.8.17 院台人三字第 0930021144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3.11.5 院台人三字第 0930024317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5.10.2 院台人三字第 0950021878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6 10.19 院台人三字第 0960021969 號函修正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所屬人員之學習研究精神,增進學識與處事能力,以達提高工作效能之目的,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自行申請入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者(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由服務機關層報本院審核;本院於衡酌下列要件後,予以准駁;經核准進修期間,准予留職停薪:
(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
(二)申請人服務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及人力配置情形。
(三)申請人如係法官,其未結案件是否逾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
三、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選送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格式如附件二),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選送進修人員,須以經審核,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為限:
(一)進修項目與職務有關。
(二)執行職務勤謹負責。申請人如係法官,其未結案件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且最近一年均無積壓遲延案件。
進修期滿人員,如因本院業務需要調院辦事時,不得拒絕。
四、為吸收新知及推展業務發展,本院得選送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格式如附件三),於核定研究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選送研究人員,須以經審核,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為限:
(一)研究項目與職務有關。
(二)執行職務勤謹負責。申請人如係法官,其未結案件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且最近一年均無積壓遲延案件。
五、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進修或研究期間如下:
(一)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
(二)選送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三個月。
(三)選送國內全時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報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
前項核准延長進修研究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六、出國進修人員,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係主管職務,得應業務需要,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七、經本院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之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項目執行,未經本院核准,不得變更。
八、本院基於業務需要,得遴派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機關(構)考察,以資觀摩。
考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九、選送進修、專題研究或考察期間內,其往返旅費、交通費及學雜費,均由政府機關依當年度核列預算支給。如係出國,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
延長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各項費用應自行負擔。
十、經核定選送進修、研究及考察之人員,除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報經本院核准者外,編有年度預算項目,應於核定當年度內執行完畢,其餘應於一年內執行,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
前項核定進修、研究經註銷資格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研究暨考察。
十一、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其言行違背國家聲譽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之。
十二、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之人員,應於進修、研究或考察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有關心得報告(格式如附件四),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
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人員,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繳回,並由該進修、研究或考察經費預算之編列單位負責催繳。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五年內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研究暨考察。
十三、選送帶職帶薪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進修或研究期滿,其回本院暨所屬機關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或研究時間全期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俸(薪)給及補助,或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之,並得視情節予以懲處。
十四、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人員,應經本院核定;帶職帶薪選送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應經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報請院長核定之。
本院所屬各機關出國考察應報經本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