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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92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停止適用「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主旨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自本(96)年 5 月 1 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 明:一、本院前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0028051 號函訂定旨揭要點,並於 95 年 12 月 18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27703 號函延長試辦期間至 96 年 12 月 31 日。

二、修正之「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業將旨揭要點相關規定移列,旨揭要點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停止適用,以統一各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之基本準則。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92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停止適用「加強調解試辦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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