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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通人一字第 0970001178 號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14 點有關法官助理編制與任期之規定
主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1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檢附「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修正後全文暨第 14 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
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法官助理室(請影送每位法官助理 1 份)、刑事法官助理室(請影送每位法官助理 1 份)、文書科
副本
人事室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97 年 2 月 14 日修訂一、為使法官助理人力充分運用,及業務合理分配,依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1 條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要點。
二、本院法官助理由院長妥適分配於各庭,並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
法官助理員額不足時,則以配置全股為優先,再按法官業務量多寡,依序獲配。業務量相同時,則抽籤定之。
三、若未達全股之業務量時,應與他股共同配置,但不超過一全股之業務量。
四、無適當之他股共同配置,或法官調職,或因故暫無配置之助理,院長得視業務需要,令其兼辦其他交辦事項。
五、遇法官調職或暫無配置之助理,得因各別法官之業務需要,申請臨時配置。
辦理重大繁雜之案件,需增加人力時,亦得為臨時配置之申請。
六、臨時配置之申請由承辦股書記官承法官之命簽請 院長核准。其配置期間以一個月為限,視案件或業務進行狀況得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二個月。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
七、申請臨時配置多於可提供配置之助理時,以申請先後為準。同日申請以案情較繁或案卷較多者為先。無法分辨較繁或較多時,以抽籤定之。
八、案件屬急迫性而需緊急調用助理時,亦得以口頭向 院長陳報並最優先撥用,期間以七日為限。
九、未配置全股而需與他股共同配置之助理,應分別向各配置法官敘明共同配置之情,且合理分配工作時段,務使各股間之運作順利均衡,如有失衡現象,應及早向配置各股反應,免生窒礙。
十、未配置全股之助理而兼辦其他交辦事項者,該交辦事項如不符計點標準,致助理點數有未達標準之虞,助理應即向書記官長反應,並為其調整配置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十一、臨時配置或緊急調用之助理,於配置或調用期滿日,助理應即向民、刑事紀錄科科長陳報。
奉 院長指示兼辦其他交辦事項之助理,於辦畢時應向書記官長陳報,以便重新配置。
十二、各庭庭長對於配置之法官助理,應注意該人力運用情形,妥為調整及分配,務使人力充分利用。
十三、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負責管考。
十四、法官助理設助理長一名,由院長指派,任期一年,民、刑輪流,但得連任。另分民、刑二組,各設組長一名,其下依業務需要,各分設若干小組,均設小組長一名,協辦行政事項。
小組長、組長、助理長均為無給職。組長由助理長提名,小組長由助理長與組長共同提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十五、民、刑組長之候選資格須服務年資合計滿 2 年,年終考評達 80分以上。
小組長之候選資格須服務年資合計滿 1 年,年終考評達 75 分以上。
法官助理組長、小組長之選舉,須於每年年終考評生效後 7 日內,由民、刑分開辦理票選。
組長、小組長候選人,先由人事室資格審查,並奉 核准後,除同額競選外,由民、刑助理票選產生之。
十六、法官助理之助理長得參加院內主管會報,反映法官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項之意見,並負責協助各項行政工作之推行。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及聘用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