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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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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官助理由各級法院依前點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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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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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 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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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點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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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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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或層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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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當次招考或遴選之法官助理人數較少時,其職前訓練得以閱讀業務手冊或觀看教學光碟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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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 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 選派法官助理參加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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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 (審判長) 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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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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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關於書記官執行職務時應迴避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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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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